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筹措经营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的不低于50吨(含50吨)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保管能力(包括委托检验和保管)。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含50吨)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的不低于10吨(含10吨)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保管能力(包括委托检验和保管)。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服从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原则上常年库存量不得低于申报仓容量的10%; 要执行粮食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量等方面的数据和有关情况;在《贵州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时,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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