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我市作为粮食消费对外依存度高达70%以上的城市,如何保证保证粮食的供应安全,为我市创建“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提供安全有效粮食供给,是我市粮食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有鉴于此,市粮食局对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调研,并拟定了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粮食行政执法现状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市粮食行政管理实现了从系统性管理到行业性管理、从经营性管理到行政性管理、从一般性行政管理到行政监督执法的三大根本性转变。2010年,我局率先在全省成立了首家粮食执法监察大队,编制为参公的事业单位,现有干部职工19人,其中14人已获得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量不断加强。但是由于政府机构改革,贵阳市所辖的区(市、县)粮食局因机构重组或合并,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建设力量逐渐减弱。在全市7个区(县、市)中,属行政编制部门6个,事业编制部门1个;有5个区(市、县)经编办批准加挂监督检查科(股)牌子合署办公,有1个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了独立监督检查科(股); 1个县经编办批准成立执法队;各区(市、县)获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的仅16人。
近年来,贵阳市粮食局相继出台了系列配套法规和制度,在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场监管、清仓查库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力的维护了我市的粮食流通秩序,维护了国家、企业和种粮农民的利益,为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促进粮食行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多次得到了国家和省级表彰奖励。2010年、2011年获得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2006-2010年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2015年获得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并成为“贵州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培训基地”,充分发挥贵阳市粮食流通工作先进示范带头作用。
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围绕“保供稳价”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积极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较好地完成了粮食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我市粮食的有序流通。一是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执法氛围。二是组织开展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弄清了全市库存家底,进一步完善了库存管理制度,提高了库存管理水平。三是组织开展了“元旦·春节”、“国庆·中秋”等节庆期间粮油市场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维护了双节粮油市场供应秩序,打击了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法行为,确保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四是组织开展了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活动,彻底取缔了无证收购、违规收购,规范了粮食收购行为。执法大队适时开展日常巡查,确保粮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五是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强化了执法队伍素质,提高了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水平。六是扎实开展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创建活动,规范了行政执法制度,促进了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市是贵州省的省会城市,又是全省的社会经济文化中心,同时又是粮食的主销区,对外储存度高达70%以上。近年来民营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迅猛发展,粮食购销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监管工作难度不断增大,在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现状和我们自身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粮食流通执法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执法检查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粮食部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特别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机构改革中,全市各区(市、县)中没有一家是当地政府直属独立的粮食机构,大多为发改局、商务局所属部门管理单位,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市场执法监管的难度很大。
2、认同度不高,执法环境差。尽管粮食行政法规颁布施行多年,贵阳市粮食局也成立了粮食执法监察大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粮油经营户对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信任、不认同、不支持的客观事实依然存在。
3、经费难保障,执法硬件差。地方政府在机构改革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财政拨款只解决人头经费,大都没有专项的执法工作经费,开展粮食行政执法所需经费严重不足。由于资金短缺执法所需的大型设备基本没有配备,日常执法工作支出只能挤占人头经费或其它经费以艰难维持。
4、管理职能分散,执法效果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虽确立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主体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权又分设到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多个部门,由于各管理部门职能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易造成关系不顺,协调无力,联动困难,管理上出现时松时紧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执法监管效果,形成了执法各自为政、各管一块的现象,也致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弱化了主体地位。
三、原因分析
(一)对粮食行政执法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高度,有的未能及时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手段,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行为,认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可为、无作为;有的部门保护意识较浓,不愿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存在自己的孩子不愿打的现象;有的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够重视,或者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必要的设备不配置、必要的经费不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
(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不健全,专职执法人员少,执法能力有待加强。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设从上到下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没有统一粮食执法机构名称,没有统一设置监督电话,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受到挑战。同时受人事编制的限制,越到基层粮食行政机关,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越少,甚至还存在无机构、无专职行政执法人员的状况,与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
(三)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顾虑较多,普遍存在“三怕”心理。一怕执法人员工作出差错,吃行政官司,成为被告;二怕粮食经营者不配合,过分夸大粮食行政执法难度;三怕粮食经营者暴力抗拒执法,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四)粮食流通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粮食流通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粮食流通市场化进程,还没有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相互协调的法规制度体系。粮食流通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粮食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仅有一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而且其中的原则性规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容易产生歧义,增加了执法的难度。至今《粮食法》尚未出台,能依据处罚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
四、加强和改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抓好涉粮法规宣传。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方面要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要以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为重点,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理解,不断增强遵守执行粮食流通法规的自觉性;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粮食经营者开展粮食流通法规知识培训,对粮食流通法规条款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其知晓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抓紧完善规章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实施,更多是从宏观上明确粮食执法的目的、对象、手段等内容,但在现实执法中会遇到许多更为具体的问题,这就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相关规则、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的配套完善,全面公开粮食行政执法。从微观上,细节上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真正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执法。
(三)抓紧解决配套资金。粮食执法面向全社会,面对流通领域全过程,任务重,难度大。这就要求做好执法使用交通车辆、监控与网络等设备的配套工作。执法工作对技术性证据要求不断提高,这就要求各区(市、县)抓紧建立粮油质量检验(站)中心,配齐粮油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随着粮食执法规范化的提高,还要逐步解决市场执法人员的统一着装和标识等。因此,建议从市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必要装备配套资金扶持。
(四)抓紧建立执法队伍。粮食执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这项工作能否落实,关键在人。目前,大部分区(市、县)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至今还没有落实。因此,必须解决执法队伍建设问题。要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依法管粮工作出发,尽快使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到监督检查职能、机构、人员“三落实”,达到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三专”要求,逐步形成工作体系,建立一支能熟练运用涉粮法律法规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2017年1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