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切实做好2011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和中储粮贵州分公司商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进度安排,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抽调相关人员认真开展粮食库存的自查和复查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按期完成。
二、规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程序,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检查相关数据真实可靠。市(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督促本地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规范粮食检查工作程序,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粮食库存检查相关的底稿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
三、库存检查和复查工作方式及进度安排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2011年春季粮油普查,认真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一)自查工作及时间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对本级国有粮食库存进行自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由中储粮贵州分公司统一自查汇总;省级储备粮(含省储粮代储库存储粮)由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统一自查汇总;地、县级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用粮和商品粮由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自查汇总。自查时间从
(二)市(州、地)复查工作及时间要求。市(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于
(三)省级复查。省粮食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级复查方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和中储粮贵州分公司组成检查组,按复查库存总量比例15%—20%的要求,于4月中旬随机对各地进行复查。
四、检查结果上报要求
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审核工作,切实做到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要与3月份的《地方储备粮收支平衡月报表》、《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粮食库存分年限月报表》等表数据核对相符后,于
各地在自查和复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同时要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认真整改,落实整改工作的有关情况要书面上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0851-6826173、6826255
附件:1.汇总表一: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2.汇总表二: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28号)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抄报:国家粮食局
抄送: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贵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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