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的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粮食质量监管有效机制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以“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上下对应、快捷高效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及时通报、传达和部署有关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质量监管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杜绝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应急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排查、确认污染状况和质量安全隐患,采取对污染粮食进行干预性收购、定向销售以及粮食销售出库强制检验等有效监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危害造成的影响;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规范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检验把关要求,健全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健全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并重机制,积极开展粮食安全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常抓不懈。同时也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的危害;建立粮食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确保质量安全信息及时、畅通。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不符合粮食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一是加强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检验把关,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索证制度以及储粮药剂使用制度,健全粮食质量档案,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各地要结合2011年度全省库存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检查,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我省各级储备粮和食用植物油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各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出库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加强对各类粮食企业和各种行政粮食的日常监督抽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及时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有关成分超标的粮食,要及时封存,监督处置。
三是加强对有害粮食的监管。对抽查发现的有害成分含量超过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应立即封存,停止销售出库;对已经销售的,应依法责令召回。封存的有害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作为口粮销售。
三、大力推进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目前,我省粮食质量检验机构不健全,从事粮食质量检验的专业人员缺乏,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还很薄弱。针对这一现状,我省将在“十二五”期间加强对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扶持力度,优化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的布局规划,力争消除粮食质量监管盲区。9个市、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在今年内启动粮油质检站(中心)筹建工作。各地要大力协调整合资源,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搞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当地编办支持,解决人员编制问题,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改善和提升粮食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条件,加强对粮食检化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粮食检化验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确保资金、人员、机构及编制的落实,力争取得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