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粮人教〔2013〕52号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国粮办人〔2013〕29号)要求,现就我省2013年粮油质量检验员(中级)、粮油保管员(初、中、高级)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工作安排
(一)工种和名额分配,2013年我省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为粮油质量检验员中级40人,粮油保管员70名(初级20人、中级20人、高级30人)。
(二)培训和鉴定时间,粮油质量检验员鉴定考试时间为2013年4月,粮油保管员鉴定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
(三)培训和鉴定相关报名、培训和考试等组织工作由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另行通知。(见附件1、2)
二、有关工作要求
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是提高粮食职工技能,加强粮食行业队伍建设,增强我省粮食行业整体素质和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今年培训计划安排,积极组织所属粮食企业和单位人员参加培训和鉴定。要加强与各鉴定站的衔接,认真做好培训和鉴定相关工作。
附件:1.《关于开展2013年粮油质量检验员(中级)国家
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的通知》
2.《关于开展2013年粮油保管员(初、中、高级)
培训和技能鉴定有关工作的函》
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关于开展2013年粮油质量检验员(中级)国家职业
资格培训和鉴定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军粮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粮油质检站及有关企业:
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3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的通知》(国粮办人[2013]29号)和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安排,定于2013年4月组织粮油质量检验员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为配合鉴定考试,提高参训人员水平,定于4月上旬由贵州省粮油科研设计所(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进行考前培训。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第38003012号)承办技能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将按照《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要求,由有关专家进行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满足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对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学习的要求,掌握考试知识结构的重点和难点。培训结束后学员参加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鉴定考试合格后,由国家粮食局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粮油质量检验员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鉴定等级和人数
1、鉴定等级为粮油质量检验员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2、培训、鉴定人数40人。
三、培训及鉴定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经认可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从事本职业具有质检员证书(省粮食局07年前颁发)。
四、报名办法
1、传真报名:参训人员以传真形式将“鉴定申报表”(见附件)报给省粮油质检验站,传真:0851-5957951。
2、电话报名:参训人员也可以用电话方式进行报名,
电话:0851-5957947。联系人:霍虹、吴昊、邢景华。
五、报名截止日期
参训人员于2013年4月3日前按上述两种方法进行报名。
六、其他事项
1、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另函通知。
2、为了保证质量,将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本期粮油质量检验员中级培训班暂定40人,按报名时序确定本期学员。
3、参训人员需认真填写《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贴1寸白底近期免冠照片)并盖好章,同时附2寸白底近期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粮油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正式报到时一并提交。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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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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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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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相片处 (一寸)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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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身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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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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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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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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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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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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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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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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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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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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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业 (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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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业 (工种)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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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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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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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机 构 |
鉴定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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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鉴 定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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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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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操作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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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粮食局职业 |
证书编号 盖 章 年 月 日 | ||||||||||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关于开展2013年粮油保管员(初、中、高级)培训和
技能鉴定有关工作的函
各市(州、地)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县(市、区)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人[2005]24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国粮办人[2013]29号)和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适应粮食行业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大力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对技术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全面提高我省粮油保管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经研究,定于2013年9月7—9日组织粮油保管员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鉴于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要求粮油仓储企业在进行熏蒸作业时“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从今年起我们将组织粮油保管员高级工的鉴定考试。为了配合鉴定考试,提高学员理论知识与技能,将由贵州省粮食干部学校组织考前培训,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国家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第38003011号)承办技能鉴定。具体培训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一、培训目标和内容
本次培训将按照粮油保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粮油保管员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要求,由有关专家进行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指导,满足准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对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学习的要求,掌握考试知识结构的重点、难点,以达到帮助考生尽快熟知考试要求及内容,提高实际工作技能。
培训结束后学员参加粮油保管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鉴定合格者,由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粮油保管员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人数
粮油保管员初、中、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
鉴定考核人数70人,其中初、中、高级工分别为20、20和30人。
三、培训、鉴定对象
粮油保管员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粮油保管员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粮油保管员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取得普通高校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四、培训、鉴定时间与地点
根据国家粮食局2013年鉴定考试时间安排,三个等级鉴定的理论考试时间定于2013年9月7日。因本次培训鉴定的工种较多(三个等级同时进行),具体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时间将另行通知。为做好本次培训安排,特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信息按附表填写并于5月31日前发回至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确定前来参加培训鉴定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联系人:刘老师、赵老师、孙老师
联系电话:0851-5667531,传真:0851-5667531
五、其他事项
(一)为了保证质量,我们将根据文件精神的要求,按照培训、鉴定对象条件,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二)本次考评以《国家职业标准——粮油保管员》为标准,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评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评采用实际操作方式进行。指定参考教材为国家粮食局编印的《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粮油保管员》、《国家职业标准》。(有关粮食行业特种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信息,学员可登陆国家粮食局网站http://www.chinagrain.gov.cn点击职业技能鉴定子网站即可查询到更多的相关信息)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2013年2月27日
附表:
培 训 报 名 回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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