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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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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粮联〔2013〕260号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粮食、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共同履行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特制定《贵州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

 

 

 

   贵州省粮食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16日

 

 

贵州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粮食市场监管效力,充分发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起全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粮水平,构建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二、组织领导
    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共同组织成立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工作的部署、协调和督办。

省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龙    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胡微微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省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王立军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处处长

        罗筑江  省物价局价格监测调控处处长

            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处长

省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省工商局市场合同处、省物价局价格监测调控处为成员单位。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日常事务。

各市州要建立相应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机制。        、工作职责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粮食、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相关职责。       

   (一)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三)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粮食收购价格进行明码标价,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2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研究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事项,部署联合执法工作;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有关事宜,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联合执法制度。由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粮食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对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零售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安排不少于1-2次。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加联合执法的次数和范围。

(三)联动交流制度。通过建立执法部门间的联动互动制度,相互交流执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取长补短,共同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

(四)案件查处制度。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移送案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将案卷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多项违规、需多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处理。各部门在单独执法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告知相关执法主体部门,现场移交处理。案件处理完结后,要及时通报办结情况。

(五)信息通报制度。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日常业务信息沟通平台和沟通制度。采取日常定期通报、突发事件随时通报和重大案情上会通报等方式,通报涉粮案件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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