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粮财务[2014]260号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确保贵州省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以及资金绩效情况的评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省级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2〕 3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2013年度粮食流通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检查范围以2013年度省级财政拨付的粮食流通专项资金为重点,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检查对象为获得专项资金的各项目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申报是否属实;
(二)资金是否足额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情况;
(四)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规范、完整;
(五)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项目目标的情况。
三、检查的方式和时间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9至9月19日)。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单位进行自查,自查面(项目个数和资金总量)必须达到100%,并将书面检查结果报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局直属单位将书面检查结果直接报送至省粮食局财务处。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23日至10月15日)。各市(州)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项目个数和资金总量)不低于50%。各市(州)粮食管理部门要组成检查小组到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效益以及制度建设等各个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并认真填报《2013年度省级粮食流通专项资金情况检查表》、《2013年省级粮食流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表》,并形成书面专项检查报告(附电子文档),于10月17日前一式两份报送至省粮食局财务处。
(三)重点核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15日)。在各市(州)粮食管理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省粮食局将抽调财会、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全省范围内省级粮食流通专项资金进行抽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11月17日至11月30日)。省粮食局将根据前三阶段的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实施方案、会计资料等进行认真准备,便于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相关人员抓好重点检查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全面了解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一步规范程序,健全制度,完善日常督查机制。我局将根据重点核查情况,结合各市(州)的重点检查情况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 《2013年度省级粮食流通专项资金检查表一》;
2.《2013年度省级粮食流通专项资金检查表二》
联系人:曹洋(财务处) 电话:0851-6825143
高明(纪检监察室)电话:0851-6823624
电子邮箱: redsun.71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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