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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粮食流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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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省级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2〕 3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2017年度粮食流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检查范围为2017年度省级财政拨付的粮食流通专项资金(黔财建〔2017〕132号、黔财建〔2017〕262号)。必要时资金检查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检查对象为获得专项资金的各项目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申报是否属实;

    (二)资金是否足额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情况;

    (四)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规范、完整;

    (五)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项目目标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检查采取省、市、县三级检查同步和交叉进行的方式,市、县检查时间从7月1日至9月30日。

      (一)县级自查。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单位进行自查,自查面(项目个数和资金总量)必须达到100%,填报数据截止时间为6月30日。书面检查结果于8月10日前报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局直属单位及省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查结果直接报送至省粮食局财务处。

    (二)市级检查。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单位进行实地重点抽查,抽查面(项目个数和资金总量)不低于60%,填报数据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各市(州)粮食管理部门要组成检查小组到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效益以及制度建设等各个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制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底稿。

    (三)省级检查。在各县、市开展检查的同时,省粮食局将对全省范围内省级粮食流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对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粮食局将结合各级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相关会计资料等进行认真准备,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检查报告及附表以纸质文件(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省粮食局财务处。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各项粮食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一步规范程序,健全制度,完善日常督查机制。


      附件:1.2017年粮食流通专项资金检查情况表.xlsx

                2.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底稿.xlsx


               联系人:徐超(财务处)电话:0851-86826270

               电子邮箱:94651715@qq.com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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