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同时,明确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党政同责的要求,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全面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一把手抓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形成共抓粮食安全的强大合力,推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真正落到实处。
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关键是确保中国饭碗装中国粮,保障人民群众吃得饱、吃得好、吃得健康。粮食安全保障法统筹落实大食物观,明确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数量与质量齐抓并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实施一系列硬措施,守住耕地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没有变,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突出。迈入新时代新征程,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更加艰巨。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必须保住,不仅要保数量,还要提质量。
粮食安全保障法设耕地保护专章,规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提升耕地质量。同时,对黑土地保护、撂荒地治理、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
(三)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升粮食单产水平。近年来,在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补贴、价格、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实招硬招下,我国的粮食播种面积得到保障,有力克服了疫情、自然灾害等现实挑战。总结实践经验,粮食安全保障法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一方面,规定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引导农业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明确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多种措施充分调动种粮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种植面积。
另一方面,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规定建设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和种子储备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鼓励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通过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确保粮食丰产丰收。
(四)完善储备调节制度,确保粮食供应能力。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应能力必须牢靠地建立在我们自己身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也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起到保安全、调供需、稳市场的重要作用。要管好用好储备粮,这是保老百姓饭碗的粮食。根据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粮食安全保障法在现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健全粮食储备长效机制。
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科学确定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确保数量和质量安全;明确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特别强调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规定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全过程记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储粮;规定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政府粮食储备、社会责任储备、自主储粮相结合,严格监管,提高储备调节能力,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
(五)推动粮食高效顺畅流通,调动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也离不开政府的有效调控。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定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组织投放储备粮食、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等市场调控措施来调控粮食市场。同时,为加强粮食领域信息管理,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台账,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为提升粮食供应与安全保障能力,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和结构优化,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
(六)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变能力水平。农业生产面临着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和其他不利因素。比如,2023年我国先后遭遇黄淮罕见“烂场雨”、华北东北局地严重洪涝、西北局部干旱等灾害,给粮食生产带来不小的挑战。对此,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风雹、台风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为保障农民利益,降低生产风险,粮食安全保障法还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同时,为完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粮食应急网络,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采取市场调控措施以及增设应急供应网点、组织进行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征用物资等措施。
(七)做好全链条节粮减损,共同守好“大国粮仓”。减少粮食损耗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粮食安全保障法专设粮食节约一章,规定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规定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明确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规定国家推广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明确政府部门、粮食生产经营者、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及公民个人、家庭等有关主体的节约义务;规定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进粮食节约减损,守护“大国粮仓”。
此外,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并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强调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同时,强化违法责任追究,有效震慑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