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199406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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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8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全局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本单位内部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公开的范围。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各部门可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二)公开的责任主体和重点内容。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相关处(室、中心)、直属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1.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局财务处,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2.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局机关服务中心,出让人或有关交易机构)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含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储备管理处、信息中心和直属单位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处室单位,招标人及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三)拓宽公开渠道。各相关部门要在省粮食局外网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同时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公开栏等形式,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省政府采购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依法指定媒介发布后,要推送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
(四)强化公开时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局办公室作为全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督办、组织协调工作,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各相关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相关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情况后在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建立激励机制。局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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