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199415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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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好“贵州好粮油行动计划”,打造一批绿色优质、健康营养、受市场青睐的好粮油品牌,加快实现粮食供给从解决“吃得饱”到满足“吃得好”的转变,根据《贵州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件和范围
贵州省境内依法成立和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贵州好粮油产品。
申报“贵州好粮油”产品范围:成品粮油、杂粮及制品、主食产品。
第三条评审原则
1.企业自愿申报;
2.组织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现场评审;
3.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4.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5.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条件和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正式投产1年及以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2.纳入贵州省粮油工业统计,并按时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加工统计报表。
3.在贵州省内注册商标1年及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4.申报产品前一年的企业市场销售额:
(1)成品粮油(企业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杂粮及制品(企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3)主食产品(企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否决条件
(一)近3年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申报:
1.申报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曾被行政处罚的;
2.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税收违法行为,或有质量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经查证属实的;
3.申报前3年连续发生经营亏损的;
4.被省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5.成品粮油、杂粮产品原料来源于省外的;
6.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组织评审中有下列之一的,不予评选:
1.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2.现场评审不合格的。
第六条 申报办法
由各市州、直管县(市)、贵安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当年申报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逐级申报。
“贵州好粮油”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1。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七条评价内容
1.种植好。
成品粮油、杂粮产品原料来自省内的种植基地或订单收购,是无公害、绿色、有机粮油产品。
2.品牌好。
商标注册1年以上,积极开展品牌营销,产品在省内外有较好的信誉度。
3.质量好。
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内控制度,严格工艺流程和质量检测,产品达到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4.营销好。
采用“互联网+”营销手段,拓展市场空间;开展配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执行产品召回规定,搞好售后服务。
5.管理好。
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诚信经营制度;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厂容厂貌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6.效益好。
产销实现两旺,企业实现盈利,带动农民增收。
第四章评价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八条初审
各市州及直管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附件1-2),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九条组织评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对申报粮油产品进行评审,依据“贵州好粮油”评分细则,评审获得160分以上(含160分)的申报产品列入初步推荐名单,进入质量抽检和现场评审环节。
第十条质量抽检
列入初步推荐名单产品,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检。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评选为贵州好粮油产品。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
列入初步推荐名单产品,由省局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
不合格的,申报产品不得评选为贵州好粮油产品。
“贵州好粮油”现场评审细则详见附件1-3、1-4。
第十二条发布结果
经质量抽检和现场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贵州省好粮油产品名单。
第十三条结果运用
1.授予“贵州好粮油”产品称号,对企业在政策、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
2.列入“贵州好粮油产品名录”;
3.对“贵州好粮油”产品开展集中宣传或设置专栏宣传;
4.向实体店、电商推荐“贵州好粮油”产品;
5.对获得“贵州好粮油”产品企业,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
第五章评价期限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和有效期限
“贵州好粮油”产品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每一批次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
“贵州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油质检站对产品质量进行随机抽检,经检验不合格的,从《贵州好粮油产品》名录中除列,取消其资格。
产品有限期满需重新申报和评审。
第六章标识使用
第十六条 标识及使用管理
1.“贵州省好粮油标识”详见附件1-5。
2.评定为“贵州好粮油”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贵州好粮油”标识。
3.获得“贵州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可自行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使用“贵州好粮油”标识。
4.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贵州好粮油”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贵州好粮油”标识的使用具有最终的监督管理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贵州好粮油”产品的监督检查,按评价内容定期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贵州好粮油”产品质量情况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抽检,检验不合格的退出“贵州好粮油目录”。
第十九条 每年对“贵州好粮油”实行年审。不按时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由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贵州好粮油”产品称号。
“贵州好粮油”年审表详见附件1-6。
第二十条 “贵州好粮油”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称号,注销其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3.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5.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
6.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及管理办法由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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