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54146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5〕29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2024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实施严格的涉粮惩处制度,明确提出要完善粮食溢余、损耗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加大、仓储技术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办法》充分吸收基层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在现行政策框架内对损耗溢余管理予以细化完善。《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在国家层面的制度空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实践,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售粮利益、符合企业储粮实际为出发点,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3条。分为总则、水分杂质减(增)量、储存损耗、储存溢余、账务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以及附件。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损耗溢余定义、承储主体与承储单位职责、国家局及垂管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水分杂质减(增)量”明确水杂减量定义、入库过程和储存过程水杂减量计算、水杂增量、水杂减(增)量核销等。第三章“储存损耗”对粮食储存损耗定义、计算、判定与处置,数据报送,倒仓、集并、移库损耗处理等作出规定。第四章“储存溢余”对粮食储存溢余定义、计算、判定和处置,限定用途粮食溢余处理等作出规定。第五章“账务处理”对收缴流程,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处理,资料留存等作出相应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分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储主体、承储单位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七章“附则”主要阐明定量包装成品粮油损耗溢余管理要求,以及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附件对《办法》中涉及的用语进行解释。
四、有关考虑
为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办法》聚焦粮食储存环节,适用于政策性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暂不对非政策性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作出具体要求。考虑《办法》对损耗溢余的计算、判定和处置以及保管账的记录等作出调整或有新的规定,相关账簿、信息化系统数据采集等需要相应进行调整,为推动《办法》更好施行,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制度衔接等工作,抓好《办法》贯彻落实,不断规范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着力提升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质效。
政策文件链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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