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199419 公开日期:
文 号: 黔粮安科〔2019〕17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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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9月3日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式责任链,促进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主要原则


第一条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要求,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各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坚持层层履职、失职追责。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式责任体系。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安全生产各环节具体工作;

(四)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从业技能;

(五)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支持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快制度化、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七)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风险管控,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明确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及处室(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局领导的职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人对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结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贵州省关于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库长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落实相应联系市(州)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处室(中心)的职责: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对本业务领域内的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安全仓储与科技处:负责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牵头承办省直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所属物资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所属物资储备仓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粮库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督导

2.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局机关食堂和车辆的安全管理,督导外包场地的安全工作。

3.粮食储备处:负责指导省内粮油储备企业和军粮供应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抓好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组织开展夏冬两季粮油大普查;指导督促粮油储备企业和军供站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负责对军粮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督导;参与粮油储备和军供站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指导粮食收购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4.物资能源储备处:负责督导物资能源储备委托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委托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物资能源储备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5.规划建设处:负责督导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新建粮食仓储物流、粮食市场、粮食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与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财务审计处:负责筹集、管理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

7.督查处:负责指导省粮油质检站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其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8.人事处:负责指导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学院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9.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参观、学习、文体等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10.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网络建设安全管理;抓好机房安全检查与保养维护,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部门领导、各业务科(股)室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主体职责


第七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及主管的企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事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应岗位业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分管(或从事)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职能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监督员,不断优化管理机构和业务人员队伍。

(三)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化建设,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细化明确各级、各岗位及每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控,定期排查所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场所、环境、人员和设施设备,根据排查结果确认隐患等级,制定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保障法定经费投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治理。

(六)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和严密有效的业务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七)认真开展行业安全达标,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加快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程。

(八)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单位及“西南粮食城项目建设现场协调督导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贵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负责本学院安全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二)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总公司本部及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安全工作。督促省级储备粮直属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指导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本站安全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四)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本中心安全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导粮油交易过程的安全工作;督导交易中心在建项目及运行的安全生产。

(五)“西南粮食城项目建设现场协调督导工作组”:督导西南粮食城在建项目的安全工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九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相关人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权限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和人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权限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各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二条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干部职工,在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十四条各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履行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职责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细化明确部门领导、各业务科(股)室及直属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主管)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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