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粮财务〔2017〕109号
机关各处室(中心):
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我局对原《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2017年5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完善后的《贵州省粮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粮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2017年5月10日
附件
贵州省粮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2017年5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强化预算管理刚性;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证相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机关经费收支活动进行账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工作由财务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机关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管理和监督。结合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机关各项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第六条 机关年度预算管理按照《贵州省粮食局机关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机关各处室(中心)负责各自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财务处负责对机关各处室(中心)申报的年度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机关各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负责编制各自申报的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等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目标,并对财政批复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反馈、改进等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汇总、督促和上报。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做好工资津贴、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等预算收入的拨入工作。
第九条 加强机关房屋租金等各项“非税收入”的管理。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租赁合同的招投标管理、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出租房屋的后勤服务等业务性工作;财务处负责租金等“非税收入”的收取、汇缴入国库、申报“非税收入”返还等资金性工作。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 局机关财务开支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项目支出主要指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等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福利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其他交通费、水电费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
第十一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公需支出资金时,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开支。机关财务室在预算限额内,凭有效报销凭证,予以审核报销,在机关经费账户中列支。
第五章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经费开支的审批遵循“经办与审核分离”、“先审批后报销”的内控管理原则,按经费支出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实行“分段式”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经费开支需按审批权限审批,凭有效凭证核销。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办公用品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印刷费、电话及网络运行费、维修费、水电物管费、报刊费等正常经费支出,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报销;4,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报销;10,000元—15,000元(含15,000元)的经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报销;15,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经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局长签批报销;1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各项津补贴、优秀公务员奖金、补助费等涉及职工个人的经费支出按人事部门下发的通知办理;职工目标奖由局目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经人事教育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局长签批发放;借聘用人员工资、遗属补贴,由人事教育处核准,财务室凭人事教育处通知造册发放;因公出国(境)费,由人事教育处提供相关报销凭证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食堂劳务费、劳务管理费、职工伙食费、米油购置费、燃气费等涉及机关食堂运行的相关费用,由办公室提供相关报销凭证后,由财务处负责人签批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出差实行定任务、定时间、定地点、定人数管理模式,参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差旅费审批报销程序
1.差旅费实行“先审批后报销”的管理模式,人员出差前须根据出差任务情况填制《出差审批备案单》,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差的,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带队出差的,由局长审批;局长带队出差的,由随行人员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符合财政及单位规定的差旅费,所有出差人员均须在报销单上签名,先经财务室审核无误后,再按以下签批程序报指定负责人签批报销:
(1)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差报销金额15,000元以内的(含15,000元),报分管处室的局领导签批报销;报销金额15,000元—100,000元的(含100,000元),报局长签批报销;报销金额100,000元以上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2)局领导带队外出办理公务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报销。签批人和出差人为同一人时,按照“经办与审核分离”的内控要求,由其他审批人进行签批。
(二)差旅费管理的其他规定
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观山湖区均属“常驻地”,前往上述地点办理公务的,不得报销差旅费;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及贵阳市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不视为“常驻地”,前往上述地点出差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贵安新区目前尚未明确行政规划,凡出差人员到原花溪区划入贵安新区管理的区域执行公务的不得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到原平坝县、清镇市划入贵安新区管理的区域执行公务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往返驻地和机场、出差地城市内交通等交通费用均包含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另行凭据报销。
3.工作人员自行驾车的,须提供过路费发票等相关依据(过路费发票仅作为自行驾车的依据,不予报销),按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报销定市内交通费。
4.工作人员除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动车、高铁、大巴、轮船等)和自行驾车外,采取其他交通方式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5.参加会议或培训的,会议和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无特殊情况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7. 无车补人员在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因公发生市内交通费的(不包括因公务出差往返机场交通费),凭市内交通费有效票据,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精神,参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审批权限:4,000元以内(含4,000元)的公务接待费开支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财务处负责人签批报销;4,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公务接待费开支,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报销;10,000元以上的公务接待费开支,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局长签批报销。
(二)公务接待就餐费报销须提供公务接待清单、发票单、菜单、被接待单位开具的单位公函等“三单一函”。
(三)公务接待中不得购买和使用香烟和高档酒。
第十九条 会议费及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培训)室租金、交通费、授课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培训资料)印刷费、其他费用等,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会议及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二)会议费及培训费由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三)召开会议或培训会要严格按照“先计划、后开会”的程序执行。各处室须按照《贵州省粮食局机关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每年6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会议或培训计划,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并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确需增加计划的,可于每年12月31日前申请追加下一年度会议或培训计划。各处室申请追加的计划先由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所需经费在100,000元以内的,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在10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审核追加的会议和培训计划,在执行年度各承办处室须编制经费预算申请报告,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正式印发会议、培训通知。报销费用时,附相关事前审批手续。
(五)因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要求,确需在当年新增会议或培训的,由主办处室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经费预算申请报告,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按上述第(三)款中追加计划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手续完成后方能正式印发会议、培训通知。报销费用时,附相关事前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按照《省粮食局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细则》执行,相关费用管理审批流程从其规定,费用报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刊征订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各处室除规定订阅的《人民日报》、《贵州日报》以外,根据工作需要,处室人员在5人以内的(含5人)可订阅1份报刊;处室人员在5人以上的可订阅2份报刊。上述规定范围的报刊费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财务室审核报销。超额订阅报刊的费用,超支部分由各处室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报刊征订费、老年大学学费、走访慰问费、学习文体活动费等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机关在职职工在职继续教育学费、慰问费等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局机关教育培训、慰问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批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已由财务处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支出,审批管理从其规定。
(二)财务处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支出,已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形成正式文件下达投资计划、资金拨付通知并明确资金拨付单位和金额的,由资金拨付单位提交《拨付款申请书》、发票或收据等有效凭证,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拨付。
(三)财务处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也未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达正式通知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四)凡经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费用报销时,附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报销凭证是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发生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账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报销凭证要素包括:
(一)开具日期;
(二)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
(三)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经手人签字;
(五)审批人签字。
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不予报销。
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翔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文具”等笼统的品名。一次购物品种较多时,应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报销费用需填制相关费用报销单,原始票据需粘贴在统一制作的粘贴单上。
第二十八条 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费用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制度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贵州省粮食局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后方可报销入账。需集体采购的项目,按规定采购程序办理。
第八章借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出差、办理公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强制使用“公务卡”的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现金时,应填写“借款单”,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签批后,到财务室办理借款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务借用的现金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机关财务室核销。
第三十四条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第三十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务需要借用转账支票时,应填写“借用支票审批卡”,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支票借出后,应在有效期(十日)内,妥善保管,及时使用并报账,防止遗失或作废。
第九章采购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采用以下采购管理方式:
(一)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采购操作流程按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实行集体采购。属日常性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场所修缮及维修、职工饮用水、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租赁等项目,由局采购小组进行集体采购,其他采购项目由主办处室牵头组成专项采购小组进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一般须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优惠条件等综合比较,提出书面意见,报采购小组组长审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主办处室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代理采购。
第三十八条 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合同由主办处室与供应商签订,明确有关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承办处室负责合同的草拟、谈判、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等合同管理职责。合同文本由局办公室提请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签署法律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批准。
第四十条 局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能够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局办公室对合同文本加盖公章前,须要求承办人提供经领导审批的合同文本定稿。对未经领导审批的合同、协议,局办公室应当拒绝盖章。
第四十一条正式订立的合同,一般应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局办公室存档,一份由财务处据以办理结算,一份由承办处室保管和履行。
第四十二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合同正本、经领导审批的合同文本定稿、合同补充及变更协议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由局办公室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局办公室要明确专人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逐份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和存档备查。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按月编制机关财务报表,按省政府、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在内外网上对部门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公开。
第四十四条 局本级财务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同级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财务处负责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