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199420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黔粮安科〔2019〕184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更好地为农户提供粮食产后服务,带动农民增收增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有关要求,特制定《贵州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1日
贵州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是指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经营性的,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
第三条贵州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 2018年开始,力争用四年左右时间覆盖产粮大县(威宁县除外)和有建设需求县(市、区),每个县建设1个以上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第四条贵州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
第五条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各项目建设主体应严格项目管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遵循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七条建设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四是农户科学储粮仓。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有关要求。
第八条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要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并注重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项目所包含的设备配套建设为主,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章建设主体
第九条项目在财政部确定的全国产粮大县及确有建设需求的县(市、区)中开展,建设主体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支持国有粮食仓储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民营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
第十条粮油加工企业优先选择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一般年加工能力不低于1万吨,具备符合当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原则上一个市(州)应有3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但也要集中资金,扶优扶强,防止过于分散。鼓励和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项目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按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逐步覆盖的总体目标、建设范围和条件等要求,统筹本地区各产粮大县和确有需要县(市、区)的建设任务、项目和内容,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年度建设项目规模数量,制定《贵州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各市(州)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相关县(市、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审核县级上报方案,确保项目建设主体和内容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编制市级实施方案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作为验收考评依据。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要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追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建设单位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申报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方案,并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承诺,上报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实申报企业情况,统筹考虑本地区财政补助资金、服务覆盖范围、企业条件等情况,筛选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通知企业按确定内容制作报送建设方案。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建设方案,合格后上报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初审。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各县上报项目,必要时现场抽查部分申报企业,根据产粮大县和有建设需求县(市、区)的建设目标、企业情况,对上报项目建设主体和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有关县修改建设方案或重新筛选上报。
第十八条项目备案。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情况制定市级建设方案,与企业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有关市修改建设方案。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企业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以企业投资为主。
第二十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审核确定项目后,财政部门按程序下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企业应设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凡未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或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贵州省“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参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要求,严格审核项目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严禁超出建设范围建设。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建设主体上报的建设内容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建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档案,严防用旧的设施、设备冒名顶替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补贴现象发生。全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建设方案上报后,各建设主体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降低标准,更不允许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项目用途。建设期间,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全程监管,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抽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贴、项目验收等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落实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第八章验收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验收基本条件:项目购买的设备、仪器规格、性能、材质、技术指标符合已申报建设方案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设备安装调试、空载联动试车(烘干设备36 小时实载运行)均符合设计要求;有关设备取得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文件或合格证明;建设单位出具了经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立专账,合同、发票等资料齐全完整,已分类整理完毕。
第三十条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完成并符合验收基本条件后,项目建设主体备齐验收资料(附件1),向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由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的验收小组,逐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书》(附件2)。验收工作完成后,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工作总结报告(附各项目《验收意见书》原件二份,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份)。
(三)市级复核。由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个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市(州)为单位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市级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设施设备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县级验收情况、市级复核情况、绩效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各项目《验收意见书》原件各一份。
(四)省级督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组织验收督查。
(五)整改要求。对于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督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建设主体限期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仍未合格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规定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挂牌(贵州省XX县XX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并对外公布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收费标准等情况,提高当地农户知晓率,确保促农增收,减少产后损失取得实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内容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验收资料参考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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