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号)相关工作要求,省粮食局对涉及本行业和领域内《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方面,建议继续保留《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作为贵州省内首部粮食方面的地方法律条规,颁布实施6年来,全省粮食行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粮食供给能力明显增强、粮食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行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成效明显。《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未发现违法性问题,未与上位的法律、法规冲突,该文件属合法的地方性法规,故我局建议继续保留《条例》。
二、关于地方性规章清理方面,建议继续保留《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实施11年来,在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省内粮食市场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未发现违法性问题,未与上位的法律、法规冲突,该文件属合法的地方性法规,故我局建议继续保留《办法》。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方面,建议继续保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省内粮食安全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
黔府办发〔2013〕53号和黔府发〔2015〕24号两个文件印发实施以来,省内生产保障、储备保障、流通保障、调控保障等方面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2016年,我省全面启动实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认识到了粮食安全事关全局稳定、事关长远发展,地方党委政府居安思危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宏观调控能力显著提升,广大粮食工作者精神饱满,工作责任心、工作热情和工作信心得到了极大提升。故我局建议继续保留黔府办发〔2013〕53号和黔府发〔2015〕24号两个文件。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1.(附件1)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docx